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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 6日電)藝人李妍憬和計程車司車互控傷害,雙方都遭警方上銬移送地檢署。不具名警察對類似案件建議,當事人就算在氣頭上,只要不當場提告,就不會發生類似上銬的問題了。 資深刑警表示,李妍憬與計程車司機互控傷害,警方接獲報案,到現場時並未將兩人上銬,而是緊接著到派出所之後,雙方都提告,才依法上銬移送;因報案後6個月內都可提告,如果當時雙方都稍微冷靜一下,不急著提告,就沒有現行犯依法上銬移送的問題,事緩則圓。 刑警分析,李妍憬當時相當氣憤,自認受到委曲,堅持提告,對方也同時提告,受理報案警方只好依法將兩人上銬移送;其實警方可以只受理報案,卻不一定要移送司法機關,只因雙方堅持立即提告,只好依法將兩人都上銬移送地檢署。 但為何會在移送過程中被上銬呢?警察說,關鍵在於她與司機互控傷害,且從外觀上雙方都掛彩,尤其兩人打成一團,從雙方舉證的內容來看,彼此都涉嫌打對方,如果提不出證據,警方是不會貿然將被指控對象上銬。 換句話說,如果兩人都沒掛彩,也提不出任何證據告對方傷害,警方不會只憑片面之辭,就將雙方上銬移送。 曾任檢察官律師表示,李妍憬與小黃司機互控傷害,因警方到事發現場處理,屬於第1現場,可依刑事訴訟法規範的現行犯處理,將被告上銬移送,但傷害罪屬告訴乃論,不告不理,即便現行犯,只要當事人不提告,警方根本不會移送,更不須依傷害罪現行犯上銬移送法辦。 另外,警察也說明,除了這個案例,若遇到酒醉鬧事者,警方也可能將人上銬,但這並不是逮捕,而是管束,避免酒醉者傷人,或自傷。 有律師說,除依刑事訴訟法的現行犯上銬之外,警察也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,在權責內將人上銬,但該不該上銬?考驗警察的判斷力。10511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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